113 年臺北市理事長盃跆拳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核定文號:北市體輔字第1133036120號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跆拳道協會
三、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四、競賽日期:113 年 11 月 2 日(六)
五、競賽地點:臺北市立體育館 4 樓(臺北市南京東路四段 10 號)
六、組別及資格:(各分組皆四人一組)
(一) 品勢比賽
◎品勢組個人組(國小、國中、高中社會組):
備註 1:黑帶組須具有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頒發壹段以上資格。
備註 2:色帶組須具有臺北市體育總會跆拳道協會或各縣市核發之級證。
(1) 黑帶品勢組:高麗。
(2) |
高階色帶 |
1-2 |
級品勢組:太極 7 章。 |
(3) |
中階色帶 |
3-5 |
級品勢組:太極 4 章。 |
(4) |
初階色帶 |
6-8 |
級品勢組:太極 1 章。 |
(2) 高階色帶 |
1-2 |
級品勢組:太極 |
7 |
章。 |
(3) 中階色帶 |
3-5 |
級品勢組:太極 |
4 |
章。 |
(4) 初階色帶 |
6-8 |
級品勢組:太極 |
1 |
章。 |
(2) 高階色帶 |
1-2 |
級品勢組:太極 |
7 |
章。 |
(3) 中階色帶 |
3-5 |
級品勢組:太極 |
4 |
章。 |
(4) 初階色帶 |
6-8 |
級品勢組:太極 |
1 |
章。 |
(2) 高階色帶 |
1-2 |
級品勢組:太極 |
7 |
章。 |
(3) 中階色帶 |
3-5 |
級品勢組:太極 |
4 |
章。 |
(4) 初階色帶 |
6-8 |
級品勢組:太極 |
1 |
章。 |
◎雙人組 ─ 男、女各一名配對(各分組皆四組) |
組 別 |
指定競賽品勢 |
|
國小雙人色帶 1~3 年級組 |
太極 2 章 |
|
國小雙人黑帶 1~3 年級組 |
太極 8 章 |
|
國小雙人色帶 4~6 年級組 |
太極 5 章 |
|
國小雙人黑帶 4~6 年級組 |
太極 8 章 |
|
國中雙人組(色帶) |
太極 5 章 |
|
國中雙人組(黑帶) |
太極 8 章 |
|
高中社會雙人組(色帶) |
太極 5 章 |
|
高中社會雙人組(黑帶) |
太極 8 章 |
|
◎團體三人組-男子 3 人一組或女子 3 人一組 (各分組皆四組) |
組 別 |
指定競賽品勢 |
國小團體色帶 1~3 年級組 |
太極 2 章 |
國小團體黑帶 1~3 年級組 |
太極 8 章 |
國小團體色帶 4~6 年級組 |
太極 5 章 |
國小團體黑帶 4~6 年級組 |
太極 8 章 |
國中團體組(色帶) |
太極 5 章 |
國中團體組(黑帶) |
太極 8 章 |
高中社會團體組(色帶) |
太極 5 章 |
高中社會團體組(黑帶) |
太極 8 章 |
(二) 競速踢擊:(四人一組,PK 賽四人一組 ,取 1.2.3.3 名)
組別 |
色帶組 |
黑帶組 |
國小低年級男子組 |
色帶組(8~1 級) |
黑帶組(一段以上) |
國小低年級女子組 |
色帶組(8~1 級) |
黑帶組(一段以上) |
國小中年級男子組 |
色帶組(8~1 級) |
黑帶組(一段以上) |
國小中年級女子組 |
色帶組(8~1 級) |
黑帶組(一段以上) |
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
色帶組(8~1 級) |
黑帶組(一段以上) |
國小高年級女子組 |
色帶組(8~1 級) |
黑帶組(一段以上) |
國中男子組 |
色帶組(8~1 級) |
黑帶組(一段以上) |
國中女子組 |
色帶組(8~1 級) |
黑帶組(一段以上) |
競賽規則:每兩人為 PK 組;每場兩回合,每回合 15 秒,中間休息 15 秒,總
分計。總分同分時;原場地再開一回合,直到分出勝負。七、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公佈最新競賽規則。八、報名手續:
(一) 報名日期:
請務必列印報名資料,逾期不予受理。
3. 協會電話:(02)2701-2000 秘書小姐匯款帳號:台北富邦銀行 市府分行
戶名:社團法人臺北市體育總會跆拳道協會帳號:411102034082。
(三) 應繳證明資料,親送或郵寄至協會,審核後大會留底存查:
(四) 報名費:
(報名後因個人因素或資格不符不予退費。)
(五) 報名完成後,可加入本比賽群組。
九、領隊會議與抽籤:
(一) 時間:113 年11 月2 日(星期六)上午 08:30。
十、 報名截止後,避免各單位舟車勞頓,統一由系統廠商代為抽籤。十一、報到:
(一) 各參加比賽之代表領隊、教練在比賽當天上午 8:00 向大會競賽組辦理報到,同時領取秩序冊,並配戴本會教練識別證,以辨識教練身份。
(二) 參賽選手請持學生證、段證,健保卡-均需附有相片,作為選手證。十二、執行裁判:由本會選聘,另函發佈之。
十三、獎勵:各組錄取前三名,第 1 至 3 名(第 3 名並列)由大會頒發獎牌乙面、獎狀乙張。
十四、一般規定:
(一) 比賽現場教練需配戴本會發給之教練識別証或臨時教練識別證,進入比賽會場指導學生;現場換證必須持全國協會頒發之 C 級以上教練證兌換,且不能轉讓給其他人,若經查獲一律沒收該證不予補發,此外經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或臺北市體育總會跆拳道協會除名或停權者,不得於比賽中擔任任何職務。指導教練需穿著長褲和包鞋進行指導,不可短褲或涼鞋。
(二) 參加比賽選手憑『學生證、段證或健保卡』其中之一進場過磅和比賽,於比賽時交檢錄組查驗。(相關證件均需附有相片)。
(三) 參加比賽選手應於賽前一小時到達會場,如唱名三次,未到者以棄權論。入選至前三名選手於比賽中,如未賽完三回合而棄權比賽,取消個人所獲得之成績(如係被擊倒或受傷不能繼續比賽,經裁判判定勝負除外)。在比賽進行中如選手一方棄權時,對方選手應進入場內由主審宣判得勝後始算確定得勝,如勝方選手未按規定進入場內經由主審宣判獲勝,則視同棄權論之。
(四) 參加比賽一切經費由各單位自理。
十五、申訴:
(一) 有關競賽爭議申訴,依據世界跆拳道聯盟競賽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於賽後 30 分鐘內提出申訴,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無論勝敗皆不退保證金,逾時視同放棄。
(二) 凡未按大會規定提出申訴而阻礙競賽進行之運動選手及隊職員,均一律取消個人及團體所得之比賽成績。
(三) 對運動選手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前 10 分鐘,檢附申訴書向競賽管理委員會提出,如發現冒名頂替或降級、越級者,除當場向裁判長報告外,同時仍應檢附申訴書 向大會提出申訴,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如經裁定申訴理由未成立時, 則沒收其保證金;一經查明證實得取消個人及其所屬團體所獲得比賽之成績,如經查名證實,扣除行政費 500 元,其餘保證金退回。
(四) 比賽進行中任何一員均不得向裁判人員當面質詢,除不予受理外,並視違規情節輕重,得交競賽管理委員會議議處。
十六、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由大會召開會議修正之。因應個資法問題,所有選手報名資料皆由臺北市體育總會跆拳道協會保存三年
十七、 懲戒:
(一) 警告:凡本會會員於競賽中有下列情事者,一律予以警告處罰。
保護工作人員及參賽選手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 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十九、 本協會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申訴電話:02-2701-2000
申訴傳真:02-2365-9072
申訴電子信箱:tpetkd27012000@gmail.com 處理單位名稱:秘書處